“借名执法”已过时!深圳拟废止特区城管综合执法条例
作者:admin | 分类:国际 | 浏览:1 | 日期:2026年07月05日及时废止不适用的法规有利于为改革创新和法治实践扫清制度障碍,是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
近日,深圳市司法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联合发布通告,拟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随着上位法在相关领域的覆盖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推进,这部施行已逾十年、曾为深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提供重要依据的地方性法规即将完成其历史使命。
据了解,《条例》于2013年制定,2019年修正。2021年,为配合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暂停适用《条例》部分条款,期限三年,后因工作需要延期至2026年8月31日。如今,在改革已推进近五年的背景下,深圳正式启动废止程序。
执法主体发生变化
制度设计与深圳当前执法实践不符
为什么要废止《条例》?最核心的原因在于执法主体发生了变化。《条例》规定,街道执法队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名义开展综合执法。但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已从国家法律层面明确,街道办事处可以自身名义开展执法。也就是说,原来的“借名执法”模式已经过时,如果继续保留《条例》,基层执法将长期面临“主体身份不匹配”的尴尬。与此同时,《条例》中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也已被《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所吸收,没有单独保留的必要。
除了法律层面的冲突,这部《条例》的制度设计也与深圳目前的执法实践不相符。它制定于2013年,当时的设计是以区城管部门为执法主体、街道执法队以其名义执法。但2021年改革后,执法主体已变为街道办事处,执法范围也重新调整。《条例》长期暂停适用,其内容早已与实际情况对不上。经过近五年的改革实践,基层执法队伍已经熟悉了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直接适用上位法反而更加顺畅。
那么,《条例》废止后,会不会出现执法无据可依的情况?通告中的说明已明确表示“不会产生监管空白”。在执法主体方面,《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和广东省 *** 的批复,已为街道办事处作为独立执法主体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执法规范方面,可以直接适用《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以及住建部《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等规定;在执法监督方面,《行政处罚法》第六章已建立了完善的监督制度,市、区相关部门也已长期履行对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指导监督职责,能够有效保障执法行为的规范性和合法性。此外,市 *** 系列政策文件对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协调分工、培训指导、队伍保障等也作出了系统规定。
此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7月31日。目前,公众可通过深圳市司法局或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官网在线提交意见,也可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jczf@cgj.sz.gov.cn)方式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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